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措施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奖励制度,对单位内部在节能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