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比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