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林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林地内挖沙、采石、采金、取土、砍柴、开荒等;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封山育林区、幼林地内挖药材。

禁止放牧的区域,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发布公告。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