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各项生产建设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征收、征用或占用的,须由用地单位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按有关规定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费实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林地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在林业用地从事临时性非林业经营活动,必须按权限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期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