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和护林制度,严格用火管理制度,设置防火设施,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防火责任制。发生森林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扑救。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