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和护林制度,严格用火管理制度,设置防火设施,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防火责任制。

发生森林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扑救。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