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每年9月20日至翌年5月20日为森林防火期。禁止带火种入林,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在林缘附近用火,应采取安全措施,用后熄灭余火。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