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对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生态环境恶化,水旱灾害严重,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严重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