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的水土保持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本区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