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监测条件和能力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备相应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生产建设单位和承担监测任务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进行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其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在监测文件上签字,对监测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