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监测条件和能力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备相应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生产建设单位和承担监测任务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进行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其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在监测文件上签字,对监测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