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本市对水土流失采取分类治理的措施。在山地丘陵区,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为重点,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加强清洁小流域建设,依法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在平原区,以生态措施为主,采取植树、种草、固坡等措施,建设完善蓄排工程,恢复和提高城镇生态系统功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