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分层剥离的地表土专门存放,留作恢复表土层、种植植被和复耕时利用;对砂、石、土、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复垦。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