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采伐林木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批准采伐的部门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采伐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批准采伐的部门共同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