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再生水、雨水利用等节水先进技术,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负有节约用水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