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机构承担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