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