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