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供水企业未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非居民用户的准确抄表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