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自建设施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