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自建设施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