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