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