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非居民用户未按规定缴纳超计划加价收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超计划加价收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