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建成后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