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业节约用水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对于有农业用水功能的水利工程,在农业蓄水、用水期间,禁止自行进行下列行为:(一)影响农业用水的降水挖藕、捕鱼等作业;(二)影响农业正常用水的发电、游乐等作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