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节约用水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配套安装经法定机构检验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已建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应当逐步进行更换。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