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设备,使用节水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节水型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内容。

年设计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项目,节水方案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节水型用水设施、设备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和监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包括节水型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内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