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非居民用户应当每三年定期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因生产技术、工艺流程和规模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新的水量平衡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