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年度末下达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并负责监督和考核。

非居民用户应当与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签订用水计划执行责任书,并严格执行用水计划。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