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非居民用户应当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对超出计划的用水量,除按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实行下列超计划部分累进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用水10%(不含10%)以下的,超计划部分用水水费加价1倍;

(二)超计划用水10%-30%(不含30%)的,超计划部分用水水费加价2倍;

(三)超计划用水30%以上的,超计划部分用水水费加价3倍。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