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节约用水管理第十条有效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制定用水计划:(一)年度公共供水量;(二)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三)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和发展需求;(四)水量平衡测试数据。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