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制定用水计划:

(一)年度公共供水量;

(二)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

(三)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和发展需求;

(四)水量平衡测试数据。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