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分类管理。

非居民用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超计划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禁止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