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航行,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航行的,暂扣船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