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航行,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航行的,暂扣船舶。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