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