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集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畜牧业基础设施,按草场承包范围由村(牧)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维护,也可随草场承包关系由草原承包者管理和维护;牧户投资兴建的畜牧业基础设施,由牧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