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牧业基础设施管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畜牧业基础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畜牧业基础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州、县人民政府对在保护、管理和建设畜牧业基础设施方面成绩显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