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牧业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的领导。州、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畜牧业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的畜牧业基础设施管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