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牧业基础设施管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畜牧业基础设施,是指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和个人投资建设的用于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各类设施。包括:草场围栏、牲畜棚圈、贮草料棚、鹰架、宣传栏(牌)、青贮设施、注射栏、配种点,草原防火、人畜饮水、草场灌溉、草原生态监测与气象设施,畜牧业科研、试验、示范基础设施,机械(仓)库及其他畜牧业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