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牧业基础设施管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对侵犯畜牧业基础设施所有权、使用权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县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理机构责令赔偿损失;造成人身伤亡等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