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牧业基础设施管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对州、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