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牧业基础设施管护条例第十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破坏、盗窃、擅自变卖、拆除和非法转让畜牧业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