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摩托车的生产、销售、登记、维修、行驶等管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依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