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摩托车的生产、销售、登记、维修、行驶等管理。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依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