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力或者以其他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以及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