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和处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信息安全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信息网络或者信息系统的运行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制定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