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散布和传播虚假信息、违法信息等活动,不得危害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