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和处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信息安全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信息网络或者信息系统的运行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制定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