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合法经营,文明服务,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及作业服务合同,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道路清扫、冲洗除尘和生活垃圾收运作业,不得在交通高峰时段从事影响交通的环卫作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