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本市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置,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实行服务收费制度。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拟定,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