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管理第五十条有效本市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置,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实行服务收费制度。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拟定,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