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机场、车站、大型商场、文化娱乐、旅游景区(点)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新建楼盘应当配套建设密闭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房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纳入规划条件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